特别标志是指经国务院同意举行的全国性和国际性的文明、体育、科学文明研讨及其社会公益活动所运用的,由文字、图行组成的称号及缩写,会徽,吉祥物等标志。特别标志与商标的主要不同表现为:

(1)权力一切人的目标不同
特别标志的权力一切人是指经国务院同意举行的全国性和国际性的文明体育、科学研讨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组织者或筹备者。
注册商标的权力一切人是产品的生产者或经营者。
(2)运用的意图不同
特别标志的运用意图是将所募集的资金,用于特别标志所效劳的社会公益事业,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注册商标的运用意图是产品的生产者或经营者为了出售自己的产品,为了盈余,并差异于其他产品生产者或经营者的产品,招引消费者。
(3)运用及维护的范围内不同
特别标志能够运用在与其公益活动相关的一切产品或效劳项目上。
注册商标限制运用在核定运用的产品项目上,并在该范围内遭到维护。
(4)时效性不同
特别标志的有效期为4年。需求延伸期限的,由国务院工商行政办理局商标局依据实际情况和需求决定;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期满后能够续展注册,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并且能够无限期地重复续展;
(5)适用的法令不同
我国的《特别标志办理条例》(1996年7月13日国务院发布)是办理特别标志的根本行政法规;
我国的《商标法》(2001年10月27日第2次修订版)是办理商标的根本法令;
在特别标志一切人授权许并签定书面答应运用合同的情况下,特别标志运用人能够将被答应的特别标志与运用人的注册商标运用在同一产品或效劳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