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社会组织名义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社会组织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拥有与其培训项目相适应的合法财产,其合法财产中的非国有资产份额不得低于总资产的三分之二。
2、以个人名义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举办者、拟任法定代表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学校人员配置条件
1、学校董事会:学校应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学校董事会不少于5人,且必须有三分之一以上人员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2、法定代表人:民办学校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或校长担任。
3、学校管理人员:
(1)校长:学校应配备专职校长,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
(2)教学管理人员:学校办学规模在500人以下的应配备2-5名教学管理人员,办学规模500人以上,应与办学规模相匹配,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并具有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
(3)职业指导人员:应配备具有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资格的相关人员。
(4)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
4、学校教学人员:要配备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教师与学生之比一般为1:20-25,专职教师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教师必须持教师证,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
申办条件
1、学校性质: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是我国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公益性事业。
2、申报受理部门:举办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3、受理范围: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本地区范围内面向社会申请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所需材料
1、民政局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2、《××市教育培训机构设立审批表》(原件,一式3份)
3、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培养目标、地址、举办者情况、开办资金金额及出资者、招生对象、办学内容、法定代表人情况、场地情况、校长情况、专任教师情况、内部管理体制等(原件1份)
4、举办者为单位的,提供单位法人证书或执照;举办者为自然人的,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5、教育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证明(原件1份)
6、教育培训机构章程(原件1份)
7、首届教育培训机构理事会或董事会组成人员名单(各成员签字,原件1份)
8、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
9、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验资报告(原件1份)
10、租赁合同(租赁合同须附产权证明或房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材料),以及消防合格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11、校长身份证、学历证明、教师资格证(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证)、工作简历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12、教师资格证、身份证、聘用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
13、财会人员资格证明、身份证、聘用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
1、申请
举办者向教育局成教职教科提交申办材料
2、受理
申报材料齐全、有效的予以受理
3、初审
审批人员初审、拟报初审意见
4、评议
教育局教育培训机构申办评议小组对办学条件进行实地评估,作出评议意见
5、审批
审批机关根据设置标准、评议意见及本地教育发展计划,于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设置的决定,并通知申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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