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增值税的出口退税制度是根据纳税人和
出口贸易方式的不同,实行不同的退税方法,其退税额的计算方法也不相同,具体有以下3种方法。
(1)以进定退法,也称为退(免)税办法,即对出口商品流通所经过的国内最后环节所产生的增值税,对出口商品所含的进项税额按现行退税率予以退税,这一办法主适用于专业贸公司收购出口的应税商品。
(2)“免、低、退、法,即对出口商品流通说经过的国内最后环节所产生的增值额免征增值税,对出口商品中所含前期购进的增值税进项税款准予顶低国内销售所发生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对不足以顶底的部分予以退税,这一办法适用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产生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自产商品
(3)不征不退法,也称免税办法,即对出口商品流通所经过的国内最后环节所产生的增值额免征增值税,而对出口商品中所含前期购进的增值税进项税款,包括耗用的购进原材料、零售部、燃料和动力等发生的全部进项税额以及运输费用,不能从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中抵扣,而应计入产品成本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