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注册商标应严厉按照《商标注册证》上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运用的产品或效劳运用。
(二)商标注册人不得自行改动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许其组合;不得自行改动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许其他注册事项。
(三)商标注册请求人超越《商标注册证》核定运用的产品或效劳范围运用其注册商标,并标明注册标志的,是冒充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
(四)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定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请求,受让人应当确保运用该注册商标的产品质量。
(五)商标注册人有运用注册商标的责任,假如注册商标自核准之日起没有正当理由接连三年停止运用,该商标将或许被依法吊销。
(六)商标注册人应防止其注册商标成为通用称号,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运用的产品通用称号,任何单位或许个人能够向商标局请求吊销该注册商标。
(七)商标注册人能够经过签定商标运用答应合同,答应别人运用其注册商标,答应人应当在答应合同有效期内向商标局存案并报送存案资料,由商标局布告,商标运用答应未经存案不得对立善意第三人。
(八)被答应人应当确保运用该注册商标的产品质量,必须在运用该注册商标的产品上标明被答应人的称号和产品产地。
(九)以注册商标权出质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应签定书面质权合同,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质权挂号请求,由商标局布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