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标档案查询由商标局档案处担任处理。
二、公安、法院、检察院、国家安全、纪检监察、审计机关等部分查询商标档案的,查询人员应出示其有效证件,并提交有关公函。
三、律师事务所或商标署理组织受当事人托付查询当事人自己的商标档案的,查询人员应出示其有效证件,并提交当事人的托付书、当事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以及律师事务所或商标署理组织的介绍信。
四、律师事务所或商标署理组织署理诉讼活动,能够查询涉案商标的档案资料,查询人员应出示其有效证件,并提交法院的相关证明、当事人的托付书以及律师事务所或商标署理组织的介绍信。
五、商标注册人查询自己的商标档案的,查询人员应出示其有效证件,注册人为单位的,应提交单位介绍信以及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六、律师事务所或商标署理组织以及商标注册人需要调取商标档案进行文书判定的,除上述手续外,判定人员还应提交判定组织的介绍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