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8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教学场地和消防安全规定如下:
校外教育培训学校必需有合乎安全性标准的固定不动场地,相同学习培训时间段内生均总面积高于3平米,保证不拥堵、易消防疏散;
必需符合有关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环境卫生、食品类运营等管理方法要求规定。
为参训者购买人身安全保险等必要的方式,防止和解决安全事故的风险。
好运企业小编收到的这个问卷的学校经营许可审查基准,以前国务院在全国发表的“意见”在地方具体落地实施。
显而易见,校领导们也确实特别注意上了,在大伙儿最关注的办校场地总面积和安全消防层面的主要要求有所为松放。
哪些方面松懈了,就具体来看看了:

1. 办学场地方面
禁止租用一般中小学校及公立中等职业学校、住户居民楼、停车位、别墅地下室、工业建筑、工业厂房、库房办校;
总建筑面积高于150平米,而且课堂教学用地总面积不可低于建筑面积的2/3,相同学习培训时间段内(以半日为单位)生均总建筑面积高于3平米;
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连续租赁期限不得少于3年。要点:建筑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
其实,对于办学面积的要求并非只适用于山东省德州市这一区,山东省教育厅早已于去年10月29日,起草发布了关于征求《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意见建议的公告,该《通知》其中对于办学面积也做出了同样的规定。
不仅在山东省,而且在全国许多地方,对教育和培训机构的新条例或考试标准也有类似的规定:

福建省于去年11月22日发布《福建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对于办学面积方面的规定是这样的:校外培训机构其法人注册地实际使用的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其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培训点实际使用的办学场所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
去年5月28日,广东省颁布了《民办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规定教育培训机构的建筑面积不得少于200平方米。
去年11月26日,《黑龙江省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公布征求意见。规定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法人注册地实际使用的校舍总建筑面积不得少于200平方米,校舍实际使用的校舍建筑面积不得少于150平方米。
实际上,上海、天津等许多学校用地的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即可。
培训机构地区标准的下调既是一个变化,也是一个机遇。
不仅而言,这减少了办校准入条件难度系数,让办学者确立了培训学校办校的主要规定,有利于执行,非常有益于创业人和已经发展趋势中的中小型组织;与此同时,这一审核规范也明确了培训学校办校的准入条件门坎,确保了课堂教学标准。

2. 安全方面
校舍符合办学条件,无安全隐患。
1、下列情况不需要办理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
1998年9月前建成使用,建筑主体未改建、扩建,建筑物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或30万元以下。
特别注意:左右状况不用申请办理消防设计审批、消防工程验收或办理备案办理手续,但须合乎安全消防规定。
2、下列状况必须申请办理申请办理消防设计审批、消防工程验收或办理备案办理手续:
(1)1998年9月1日后新建、扩建或改建(包括室内装修和使用变更),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不满1000平方米的,应办理消防设计备案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手续;
(2) 总建筑面积超过1500平米的,理应申请办理消防设计审批、消防工程验收办理手续。
特别注意:申请办理消防设计审批、消防工程验收或办理备案办理手续,理应依规出示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施工许可证。

从全国开展教育培训机构管理以来,办学人员最关心的两个问题之一是办学资格问题,另一个是消防问题。
上述明确的消防标准无疑是中小型培训机构的好消息。消防水平将不再给大多数当地教育和培训提供者带来麻烦。
在此之前,虽然大部分教育培训机构都能够按照要求上报消防部门备案,但某些教培机构认为消防部门要求太高,提出的问题难以整改,从而产生大量直接开始经营、不报消防部门备案的现象。所以,消防手续办理不完善也变成了教育培训机构办学者的一个隐痛。
事实上,许多学校经营者说:不是他们不想做,而是程序太难了。
消防安全审批这一规范的确立,从某种意义上减少了消防安全的办理证件难度系数,办学许可证办理也变得可信了很多,对大中小型培训学校的办校主题活动减少了门坎,也给大中小型教育辅导组织办学者产生了自信心;与此同时,也有益于教育辅导制造行业办学者提高办校的防范意识,清除培训学校安全性隐患,向正规化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