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初创企业概念
是指在本市登记注册3年内的从未享受过创业补贴的小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扶持条件
(一) 在深圳市依法注册登记36个月以内;
(二)正常经营,无经营异常或被相关部门列为经营异常名录;
(三)依法缴交社会保险费;
(四) 由自主创业人员创办的企业,自主创业人员类别如下。
三、创业人员满足以下条件
一、深户,毕业五年内的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
二、毕业五年内的留学回国人员。
三、登记失业人员
四、退伍军人
五、残疾人
四、政策依据
(一)《深圳市自主创业扶持补贴办法》深人社规〔2015〕20号。
(二)《关于扩大自主创业扶持补贴对象范围及提高补贴标准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18号。
五、扶持项目及扶持标准
(一)初创补贴
1.补贴标准:可申请1万元的初创补贴;属于合伙创办企业的,经核实合伙人条件、出资比例等,按该初创企业首次申请时的商事登记合伙人人数每名计发1万元初创企业补贴,其中商事登记合伙人应具有自主创业人员身份。初创企业补贴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且合计金额不超过10万元。
2.申请条件:必须取得营业执照6个月以上且正常经营。
3.申请材料:
1)补贴申请表;
2)本人身份证;
3)银行基本存款账户;
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
5)纳税证明。
4.受理部门:街道公共事务中心。
六、申请流程
(一)注册立户和身份核实
拟申请创业补贴的自主创业人员应在完成创业实体商事登记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及社会保险登记后,在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统一用户管理平台为其初创企业进行注册立户;自主创业人员可在申请创业补贴之前,或在申请创业补贴之时到初创企业注册地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自主创业人员身份核实。
(二)补贴申请
自主创业人员首次提出各类创业补贴申请应在其初创企业登记注册3年内,提供本人身份证明材料,并按以上“扶持项目及扶持标准”提出申请。
(三)受理及审核
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理创业补贴申请资料后,应当场进行核对。对于资料齐全的,出具《受理回执》;对于不符合补贴申请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回执》。对于资料不齐全的,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
对于事先核实身份的自主创业人员创业补贴申请,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核;对于自主创业人员一并提出身份核实和创业补贴申请的,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身份核实和初核,并核定场租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可以享受的起止补贴时段。创业补贴时段自首次申请之日的当月往前3个月起算,最长不超过36个月。其中,场租补贴还需核定每年度补贴标准。对首次申请场租补贴和更换租赁场所的初核,增加5个工作日进行实地核查。
初核通过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也可委托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复核。
(四)公示
复核后,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对拟补贴的对象和金额等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后无异议的,或有异议但经过调查不存在丧失补贴条件的情况的,视为复核通过;复核通过的予以支付。公示后有异议的,且经过调查存在不符合补贴条件的情况的,复核不通过,不予支付。
(五)发放
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复核通过后次月月底前按规定程序将相关补贴拨入初创企业银行基本存款账户, 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也可委托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发放。初创企业补贴为一次性发放补贴。创业场租补贴、社会保险补贴从受理申请之日起计发,每3个月发放一次。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以年度为单位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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