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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商标注册在深圳哪些三维标识不能申请注册商标
  公司商标是一种标志,其基本功能是可识别性,能够将来源于不同生产者、经营者的同类商品或服务加以区别,因此商标需要具备显著性。相对于文字、图形等平面标志而言,三维标志具有更强的视觉冲击力,更能识别商品或服务的出处,显著性十分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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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可将三维标志申请为注册商标,以独占其专用权;三维标识中亦存在一些特殊标识,其显著性并不突出,甚至不具有显著性,因此不能申请为注册商标。究竟哪些三维标识不能申请注册商标?
 
  《商标法》第11条明确规定,“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首先,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不能申请为注册商标。商品自身性质产生的形状指为实现商品固有的功能和用途所必须采用的形状,如书本形状、通用的灯泡形状、水壶形状等。
 
  如果以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作为商标,该商标就缺乏显著性,消费者无法通过该商标将不同生产经营者的商品区别开来;同时如果将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作为商标注册,会产生商标注册人的独占使用,对其他生产同类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而言,这无疑是极不公平。
 
  其次,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不能申请为注册商标。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指为使商品具备特定的功能,或者使商品固有的功能更容易地实现所必需使用的形状,如电动剃须刀的形状、电源插头的形状。
 
  如果以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作为商标,该商标不仅缺乏显著性,而且消费者也无法通过该商标将不同生产经营者的商品区别开来,还会因独占使用而阻碍此项技术的推广与应用,因此此类商品形状不能申请为注册商标。
 
  最后,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能申请为注册商标。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指为使商品的外观和造型影响商品价值所使用的形状,如瓷器装饰品的形状、珠宝的形状。
 
  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是为达到一定的价值而设计的,而不是为了使消费者区别不同的生产经营者而设计的,并不具有商标的功能,因此不能申请为注册商标。
 
  商标局在审查注册商标申请时,会着重审查该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上述的三种三维标志其显著性很弱,因此以其申请为注册商标,商标局将予以驳回,不予核准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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